问题 | 承揽工作完成后定作人不收货怎么办 |
释义 |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一项义务:在交付时,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这是定作人的权利出是定作人的义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工作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经济目的。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 2、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为承揽人的交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工期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食用原则,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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