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有时会出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以新的一般规定为准。因为一般规定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适用更加方便。但是,在适用新的一般规定时,也需要考虑旧的特别规定的具体情况。如果特别规定的事项与一般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别,且特别规定的效力还未失效,则仍应按照特别规定进行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如某些特殊情形下,旧的特别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更为合理,有必要予以保留。 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存在冲突,如何适用?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存在冲突,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根据情况进行权衡和取舍。在实际应用中,可以结合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文件,参考司法解释等判断性文件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定具体的适用方案。 在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新的一般规定为准,但需要注意特别规定的具体情况。如果特别规定的事项与一般规定存在实质性差别,仍应按照特别规定进行适用。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规范文件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 不同级别、不同时期的行政法规之间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新的法规为准,但对于特别规定的事项,应当以特别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