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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号的使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释义
    外号的使用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侮辱和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贬低他人人格、散布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毁损。新闻报道若严重失实且拒绝更正,也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若主动提供材料导致损害,则构成侵权;若被动提供材料且未经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导致损害,则一般不构成侵权;若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导致损害,则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一、取外号触犯什么法律
    取外号触犯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源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取外号触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同时也触犯了治安管理法。侮辱和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会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避免侮辱、诽谤等行为,同时新闻报道应准确客观,以免造成名誉纠纷。保护名誉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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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