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外地到上海去要不要隔离 |
释义 | 一、对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或7天内有社会面感染者的乡镇(街道)来(回)皖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在第2、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实行“双采双检”(下同)。 二、对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或7天内有社会面感染者的区来(回)皖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实行“7天日常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在第1、2、3、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对上海市其他地区来(回)皖人员,实行“7天日常健康监测”,前期已集中隔离的“双采双检”阴性后即可解除隔离,转入7天日常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在第1、3、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四、上述人员在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应控制活动范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原则上在结束日常健康监测前不离开所在县(市、区)。 温馨提醒: 1、建议市民群众近期谨慎邮购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严防疫情输入风险。 2、在药店或网上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等“四类药品”的人员,要配合做好登记、回访、核酸检测等工作。 3、倡导大家继续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常消毒、一米线、用公筷”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主动配合做好测温验码、接种疫苗等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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