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会法人属于什么法人 |
释义 | 基金会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法人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对于基金会不是属于特别法人的;基金会是属于社会的团体法人也是属于非盈利的法人;特别法人一般就是属于农村的集体组织的法人;还有就是基层群众自性的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类型是不一样的。基金会又名慈善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等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依据相关条例成立的具有着公益性质的非盈利性法人。基金会依据募捐的形式,一般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依照募捐的范围不同,又可以将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以及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公司法人风险有: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综上所述,基金公司其实与其他的公司一样,如果担任公司的法人的话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的,也就是说公司的法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有违法就会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的。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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