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葬证明如何开立? |
释义 | 公民死亡登记程序及所需证明文件的概述。根据不同情况,可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死亡登记。对于暂住地死亡的公民,需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如有可疑情节或来历不明的死亡,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并登记备查。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时,需缴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单身独户)。 法律分析 1、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2、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6、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7、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结语 公民死亡登记手续需遵循以下规定:1、无医院死亡证明的,可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证明;2、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3、医疗单位死亡需《死亡医学证明》,无法取得则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证明,非正常死亡需公安司法部门证明;4、暂住地死亡由户主、旅店管理人或户内他人申报给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5、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可根据家属申报办理,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6、发现不明人员死亡,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查明信息后登记备查;7、办理注销手续时需缴销身份证,单身独户还需收缴户口簿。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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