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遵守“十严禁”纪律要求:一是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借节日之机违规大吃大喝以及其他餐饮浪费行为;二是严禁在节日期间降低工作标准,打折扣、搞变通;三是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表演式慰问等额外增加基层负担的活动或以文山会海“落实”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