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回流程 |
释义 | 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回流程如下: 1、当事人应当向娘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并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2、派出所的民警对提交的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后,符合迁入条件的,会发放准予迁入的证明;不符合迁入条件的,会作出不予迁入的决定,并且告知当事人不予迁入的理由,属于这种情况的,户口就无法迁回娘家,就只能将户口留在前夫家,或者另立门户; 3、准予迁入的,应当拿着准予迁入的证明到目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注销其户口; 4、在迁出地注销其户口后,就可以回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将户口迁回娘家。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写成离婚协议书;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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