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县委工作部门 1、县纪检委; 2、县委办公室; 3、县委组织部; 4、县委宣传部; 5、县委统战部; 6、县政法委; 7、人武部; 8、县委农工部; 9、编办; 10、机关工委。 二、县委直属事业 1、党校; 2、档案局。 三、群众团体 1、工会; 2、团县委; 3、妇联; 4、工商联; 5、科协; 6、残联。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