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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实施扣留吗
释义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
    (一)混淆行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验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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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