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既往病史”指的是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的疾病或症状。而是否包含疾病治愈,则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明确的定义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对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的疾病、身体状况等事项应当明确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既往病史的含义和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既往病史”是指在本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医疗机构有记录的、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关的疾病、症状或者身体不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应当根据未告知情形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治愈的疾病,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属于“既往病史”的范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根据最高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判断。同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过去的病史,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索赔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