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饮用水采样技术规范有哪些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有《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该项标准 法律依据: 《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7水样采集 7.1 一般要求 7.1.1理化指标 采样前应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器、容器和塞子2?3次(油类除外)。 7.1.2微生物学指标 同一水源、同一时间采集几类检测指标的水样时,应先采集供微生物学指标检测的水样。采样时应直接采集,不得用水样涮洗已灭菌的采样瓶,并避免手指和其他物品对瓶口的沾污。 7.1.3注意事项 7.1.3.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7. 1.3.2采集测定油类的水样时,应在水面至水面下300mm采集柱状水样,全部用于测定。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采样器(瓶)。 7.1.3.3采集测定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的水样时应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采用水封。 7.1.3.4含有可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水样,应分离除去沉积物。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量筒),静置30mim将已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入采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需要分别测定悬浮物和水中所含组分时,应在现场将水样经0.45μm膜过滤后,分别加入固定剂保存水质检测。 7.1.3.5测定油类、BOD5、硫化物、微生物学、放射性等项目要单独采样。 7.1.3.6完成现场测定的水样,不能带回实验室供其他指标测定使用。 7.2 水源水的采集 7.2.1水源水是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原水。 7.2.2水源水采样点通常应选择汲水处。 7.2.2.1表层水 在河流、湖泊可以直接汲水的场合,可用适当的容器如水桶采样。从桥上等地方采样时,可将系着绳子的桶或带有坠子的采样瓶投入水中汲水。注意不能混入漂浮于水面上的物质。 7.2.2.2一定深度的水 在湖泊、水库等地采集具有一定深度的水时,可用直立式采水器。这类装置是在下沉过程中水从采样器中流过。当达到预定深度是容器能自动闭合而汲取水样。在河水流动缓慢的情况下使用上述方法时最好在采样器下系上适宜质量的坠子,当水深流急时要系上相应质量的铅鱼,并配备绞车。 7.2.2.3 泉水和井水 对于自喷的泉水可在涌口处直接采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应将停滞在抽水管中的水汲出,新水更替后再进行采样水质检测。 从井水采集水样,应在充分抽汲后进行,以保证水样的代表性。 7.3出厂水的采集 7.3.1出厂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处理工艺过程完成的水。 7.3.2出厂水的采样点应设在出厂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 7.4末梢水的采集 7.4.1末梢水是指出厂水经输水管网输送至终端(用户水龙头)处的水。 7.4.2末梢水的采集:应注意采样时间。夜间可能析出可沉渍于管道的附着物,取样时应打开龙头放水数分钟,排出沉积物。采集用于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的样品前应对水龙头进行消毒。 7.5 二次供水的采集 7.5.1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7.5.2二次供水的采集:应包括水箱(或蓄水池)进水、出水以及末梢水。 7.6分散式供水的采集 7.6.1分散式供水是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7.6.2分散式供水的采集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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