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之一。即,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一份复制品上必须标有版权标记,即标有英文C并外加一圆圈(表示版权保留)、版权人名称、出版年份三项内容。只要标上了版权标记,任何在国内法中要求履行任何手续的成员国,就必须视其为已经履行了应有的手续。该原则只适用于已出版的作品,至于未出版的作品,则成员国应给予版权保护,不得要求履行任何手续或符合任何形式。加注版权标记仅仅是公约成员国获得版权的途径,公约也仅仅获得版权再要求其他更多的手续,但公约并不限制成员国对于维护版权要求履行更多的手续。除加注版权标记外,如果成员国对其本国国民获得版权还有更多的程序要求,公约也不加限制。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三条 1.根据本公约, (a)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b)作者为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同盟国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2.非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但其惯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国内的作者,为实施本公约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 3,“已出版作品”一词指得到作者同意后出版的作品,而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何,只要从这部作品的性质来看,复制件的发行方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剧、音乐贼副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 4、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