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印花税的课税事项如下: 1、不扣除费用;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计税贴印花税; 3、按金额比例贴印花税而未标明金额的,执行国家牌价、市场价计算; 4、凭证以外币记载的,按凭证书立当日汇率; 5、由于最低面额为1角,1角以上4舍5入。(财产租赁除外),1角以下免纳。印花税的面额:从1角~100元,同人民币,只是没有20元面额的; 6、有些合同签订时无法确认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印花税,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印花税;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都应贴花。已履行的贴花合同,如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就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