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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况
释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回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共采购领域里提出了回避的概念。
    回避制度源于司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广泛运用。政府采购法在总则这一章节里对回避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应当在招标中回避的是: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一、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
    2.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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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