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主流说法是解除购房合同后要赔偿房屋升值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进行保护,对买房者明显有失公平。因此一般来说是要进行赔偿的。 一、忘记给员工停社保费用谁出 在实务中,忘记给员工停社保费用由谁出,有以下不同的观点:第一观点认为无需返还,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保费。 二、侵害隐私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三、怎么判断预期违约和现在的大额违约 预期违约的认定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预期违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