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上海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可以参考下面的: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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