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二)遵守法律、法规;(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法律客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