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证丢了怎么补办 |
释义 | 不动产权证丢了补办手续 1、申请登记 房屋持有人需要带上自身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元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对应的房管局用书面的形式提出补办新不动产权证的申请,申请书的内容要描述好不动产权证丢失的原因及其他的详细情况,还包括持有房屋的信息,然后提交到遗失契证的窗口办理。 2、备案查档 工作人员会将已备案的不动产证件的信息核实留档,在缴纳查档册费用之后,房管局会针对对应的费用开具临时收据,然后对申请的证件遗失问题进行内部查档审核。 3、登报声明 当申请核实过后,会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需要带上证明及临时收据到对应的报社去登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声明,然后进行公告,这样才能宣布遗失的原件作废。 4、办理发证手续 登报处理后,申请人需要带上发布声明的报纸和开具的收据回到房管局,到对应业务的办理发证窗口办理新证事宜。 5、勘丈入册 证件遗失补办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去房屋测绘所申请房屋重新测量和绘图,测量完成后,并将测量结果提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入册存档。 6、登记审查核准 汇总之前办理的所有资料,提交到房管局的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和*终的审批,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发证 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房管局正常的去审批并且同意了不动产证的遗失申请,那么我们就可以重新申领到补发的新的不动产,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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