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了合法的合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权和已经迟延,债权人需要保全债权。(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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