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资料 家庭暂无房有效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有效证件 身份证(夫妻双方) Ⅰ类借记卡(公积金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四、办理时间 一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 七、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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