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两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即使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在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女方。如果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那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