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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重庆市对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诈骗金额分别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备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法律分析
    重庆市关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在重庆市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拓展延伸
    重庆市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
    重庆市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与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新规定,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具有明确的欺骗行为和主观故意等条件。一旦符合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立案,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在程序上,合同诈骗案件一般经过报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警方将收集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将进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将审查起诉,法院将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立案标准与程序的规定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结语
    根据重庆市关于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包括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具有明确的欺骗行为和主观故意等条件。一旦符合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立案,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一经查实,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立案标准与程序的规定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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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9: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