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集体补助收入与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
释义 | 专项应付款的会计核算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支付专项资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拨款结余不需要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每一拨款项目完成后,该明细科目无余额。 “补助收入”科目是反映和核算村级组织收到财政等有关部门补助资金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村级补助款的使用情况,贷方登记财政拨人的各项补助款项。使用后如有结余不需要上交,年终将“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帐户应无余额。 一、保险保障基金会计核算 (一)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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