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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关于教育评价的措施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印发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作出专门部署。2.自查自评。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须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通过“评价工作网上报送系统”上报。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自评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数据详实、突出重点,其中问题与改进措施部分占自评报告篇幅不少于三分之二,总字数不超过6000字。自评报告要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书面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3.监测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评价工作监测平台,依据评价指标,利用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获得的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同时,以线上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有关教育政策措施的评价,获取问题线索。9月底前,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分省列出问题清单。4.实地抽查。综合考虑各地自查、监测评估、信访举报、地域分布等因素,抽取7—8个省份开展实地督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建若干督查组,每个组负责督查一个省份,由副省级领导带队。督查组将进驻受检省份,每个省份10—12天。实地抽查既要督查共性问题,又要体现针对性,重点督查受检省份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方式包括听取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座谈听取意见、调阅文件资料、核查有关数据信息、走访社区、暗访、问卷调查等。督查结束后,形成实地督查报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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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