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环境生态系统, 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主张中国的公害犯罪应定义为危害环境的犯罪以及危及公众人身财产的有害制品犯罪; 3、认为环境犯罪的确切表述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4、主张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扦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地或无过失地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嚷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贵濒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5、认为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或者无过失地超标准排放各种废弃物,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有造成严重损害危险的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情节严重的行为; 6、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对国家保护的环境、资源加以污染或者破坏,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环境、资源以及人们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7、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地超标准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 8、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一国家)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等。中国学者对环境犯罪所下的定义较之于外国学者,比较注重中国的传统概念模式,通常将犯罪主体、犯罪结果、所违反的法规、所侵害的法益等都在概念中描述出来,注意形式上和“量”上的概括。 从内涵和外延上看,国内学者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应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为条件。这类对环境犯罪的研究的视角仅停留在对人的利益的侵害上,是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立法观的反映,没有突出环境价值的独立性。第二类认为环境犯罪侵害的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还包括对环境的损害,这类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价值观,有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三类把环境犯罪当成是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价值自身的犯罪,其研究的视点已经放到保护环境法益上来,触及到了环境犯罪的根本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