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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释义
    目前的大部分著作和文章中仍然使用“危险废物”这个概念,认为很不合适,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而2013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2013年6月19日施行)第10条第1项进一步细化规定,将“危险废物”规定为“有毒物质”的其中一种,专指“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环境污染案件解释》,如无特别说明,指法释〔2016〕29号《环境污染案件解释》)第15条仍然将“危险废物”规定为“有毒物质”的一种,沿用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因此“危险废物”这个概念,已经不可能包括现行《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逻辑,结合《环境污染案件解释》的规定,认为应当而且只能使用“有害物质”这个概念。
    “有害物质”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1)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致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由上述之传染病病原体而产生的废物,如污水、污物、粪便等皆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之废物。
    (3)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环境污染案件解释》第15条规定“有毒物质”包括:“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4)其他有害物质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可能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物质在不断的产生和被发现,现有规定不可能列举现在还没有产生和发现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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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