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挑战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评析央视主播诉建行案 |
释义 | 案情简介 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有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李某某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败诉,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以适当减少,终审判决撤销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李某某返还扣划款项253.75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1] 案情分析 一、“全额计息”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日还款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第4款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这意味着,李某某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计算方式,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计算,而是以账单周期内全部欠款18869.36为基数计算。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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