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死亡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2、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三个月计发。 3、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个月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七×本人缴费年限÷十五的标准计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缴费不满三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三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死亡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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