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驾车属于营运车辆吗 |
释义 | 试驾车不属于营运车辆,试驾车作为4S店里专用车,并不承担营运功能,也没有产生营运收入,且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因此不属于营运车辆。 一、买卖报废车辆是否违法 买卖报废车辆违法。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一、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二、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累计计算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3、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综上所述,买卖报废车辆违法,任何人不得违法买卖报废车辆。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不同,具体要根据车辆的性质来确定。变更性质的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同,并且也不是统一规定。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有赔偿都有什么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申请对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营运车辆,应当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非营运车辆,应赔付车辆不能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 事故造成受伤的,全责方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三、什么情况下车辆会被吊销驾照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5、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6、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8、饮酒驾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的;9、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0、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1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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