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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才叫拒绝要约
释义
    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所为的不承诺的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要约直接予以拒绝,默示即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受要约人保持沉默。
    一、要约怎样成立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条件有: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要约方式应符合哪些规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足够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一项缔约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一项要约,不在于它的形式,关键在于其实质。因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旨。
    三、有效承诺的条件有哪些
    有效承诺的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是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达受邀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且内容合法。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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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