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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限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超限行驶车辆管理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下列治超超限标准处罚:(一)车辆、货物的总高度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长度不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货物的总高度不超过4.5米,总宽度不超过3.75米,长度不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货物总高度超过4.5米的,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超过28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车辆、货物总重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不足1000公斤的,给予警告;超过1000公斤的,每1000公斤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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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