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违规提取被发现了根据违规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在申请提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做出以下处理: (1)书面通报缴存单位; (2)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2、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但网签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 (1)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 (2)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