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性质不同 1、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二、抵抗权不同 1、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 2、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