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专利 |
释义 | 一、什么是发明创造? 根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什么样的发明创造能拿到专利?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任何在国内外的公共领域中已公开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新型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被发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2、创造性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并能适用于工业设计。应不同且不类似于任何在申请日前公开在国内外出版物发表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设计。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第1和第2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情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相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在第3的情形下,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文件。 (二)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协定》之后,在任何成员国进行的国际申请都可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之后的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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