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有实权吗 |
释义 | 地方政府没有监管权利,我国对于银行的管理责任属于央行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属于银监会,也就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时,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配置与牵制体现了其作为具体金融领域中国家权力的多维特征.地方金融监管权旨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普惠金融服务的国家任务,地方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引致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与构建. 地方金融监管权作为国家权力,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差异化配置,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事务与地方行政事务的属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力共存,旨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牵制关系.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质是在发展普惠金融时,通过寻求中央与地方最优的立法与行政分权结构,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效率。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建议,协调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 2.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承担地方金融监管有关考核评估、监督问责等具体工作。 3.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4.推进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 5.联系驻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建立中央驻蚌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 6.承担驻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评价等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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