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施行于几几年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拓展: 《防洪法》全文共八章,六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主要内容包括: 1、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防洪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4、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基本职责的规定,防洪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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