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 破产重整 是 企业破产法 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 债务 调整,以帮助 债务人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 债权人 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 破产清算 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