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依据,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而未予支付的;二是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已发生保险事故,并都需要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确定提取的数额可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据已支出的赔付金额,它往往是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确定赔付金额,但应付而又未付; 二是逐案进行估算,这需要比较准确地估算,它往往适用于损失较大的保险事故; 三是平均估算的办法,它适用于一般的待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往往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的业务资料,计算出每个赔案的平均金额,然后据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几种提取方法,总的要求是应当提取足够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一、保险公司解散原因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第84条和气85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所以设立公司可以是一项附解除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成立后,营业期限一旦达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某一段时间或者规定的某年某月,该公司即应自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亏损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一旦这些事由出现,公司也应自行解散。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因公司章程规定而解散。 第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无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可因此原因而解散。保险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保险公司分立后,如原公司不复存在的,原公司应解散。 第三,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这属于保险公司被强制解散的原因。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如违反此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此外,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也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金、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如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贷款车事故报保险怎么办 (一)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二)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三)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四)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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