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凭证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这种制度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六种终结执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 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有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凭证虽然存在弊端,但优点亦明显,主要表现在四点: 第一、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第二、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第三、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第四、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