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依据,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而未予支付的;二是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已发生保险事故,并都需要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确定提取的数额可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根据已支出的赔付金额,它往往是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确定赔付金额,但应付而又未付; 二是逐案进行估算,这需要比较准确地估算,它往往适用于损失较大的保险事故; 三是平均估算的办法,它适用于一般的待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往往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的业务资料,计算出每个赔案的平均金额,然后据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几种提取方法,总的要求是应当提取足够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