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新生儿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2)登报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作废。(3)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当地户籍派出所提供孩子的未落户证明。(4)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于各地对于补办出生证明的规定不同,具体如何办理建议咨询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