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院调解原则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点:
 1、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2、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具体如下: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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