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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释义
    天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时效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的手续。社保部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一般就是两周时间)完成对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对生育津贴进行核发。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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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