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安乐死法律规定与实践 |
释义 | 中国安乐死违法,实行积极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指无痛苦地让无法救治的病人死去。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而作为的安乐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有少数国家非犯罪化积极安乐死,中国对安乐死持反对态度。实施安乐死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病人申请、医师诊断、病人与医师协议以及医师实施行为,法院和公证机关需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 在中国安乐死是违法的。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 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 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 一是病人的申请; 二是医师的诊断; 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 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在此程序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展现。 结语 安乐死在中国是违法的,实施积极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可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则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按程序规则操作。在程序设计中,病人的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的协议以及医师的实施行为都需严格规范。法院和公证机关在此过程中扮演第三者的中立角色,起到主持和监督的作用。中国目前对安乐死持反对态度,只有个别国家实行非犯罪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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