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仲裁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首席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原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新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需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二、申请仲裁员回避有哪些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这种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称之为除斥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灭。因此当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回避决定的作出。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理由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权利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以便仲裁证据以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也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时间。我国法律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对回避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发现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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