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票伪造,一般情况下,获得承兑的票据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其风险责任由付款人承担,其他情况下,一般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风险责任由收款人承担。而背书伪造,发生在票据有效出票之后的票据流通转让过程中,其对当事人的效果与出票伪造对当事人的效果迥然不同,与善意取得的关系也相差甚远。 (一)无处分权人背书伪造的转让形式 无处分权人转让票据,往往是通过背书伪造来实现的,而背书伪造的形式取得于票据上已存在的背书状况和伪造人的伪造意图。无处分权人取得票据时,票据上原有的背书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4]:一是原票据权利人尚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二是原票据权利人在背书人一栏已进行真实背书,但被背书人一栏尚未背书;三是原票据权利人已进行了完全背书,只是尚未交付。但无论原背书状况如何,伪造人不外乎通过以下两种背书方式转让票据。[5]一是背书伪造直接转让给第三人;二是背书伪造先转让给自己再转让给第三人,即间接转让给第三人。背书伪造的方式不同,票据责任的承担人不同,适用善意取得的模式也不一样。上述原有背书状况结合背书伪造的方式,受让人受让票据时票据上的背书状况不外乎三种:1.原权利人在票据背书人一栏已有背书的情况。当直接转让时,原权利人的签章是真实的,而无处分权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当间接转让时,则原权利人的签章与无处分权人的签章都是真实的。2.原权利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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