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吉林省浮桥管理办法
释义
    吉林省浮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浮桥建设规范,浮桥的建设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其结构稳固、安全可靠。包括浮桥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2、浮桥安全管理,浮桥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这可能包括定期检查浮桥的结构和设备,确保防护措施的完好性等;
    3、浮桥使用管理,浮桥的使用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限制使用的时间、使用目的、载重限制等。管理机构可能会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和操作指南;
    4、浮桥维护管理,浮桥的维护包括定期清洁、漆面保护、设备维修等。维护工作有助于延长浮桥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其正常运行;
    5、浮桥环境保护,浮桥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水域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管理办法可能包括限制浮桥的建设位置、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等;
    6、浮桥监督和执法,管理机构可能设立监督和执法机构,对浮桥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3、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综上所述,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0 7: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