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人可以拿自己的档案吗 |
释义 | 本人不可以拿自己的档案。 档案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档案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个人档案可以从单位提取,直接提取或者委托他人提取。 个人档案原则上是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的,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落到了个人手中,但一当有了着落,必须尽快交到单位里。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2021修订)》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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