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参保人员需提供哪些资料? |
释义 |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已破产、关闭的企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档案》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4)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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